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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检測 】
2020/7/14 18:15:47


REACH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縮寫,全稱為“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一部法規,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

REACH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 註冊(Registration) 年產量或進口量超過1 噸的所有化學物質需要註冊,年產量或進口量10 噸以上的化學物質還應提交化學安全報告。

◆ 評估(Evaluation) 包括檔案評估和物質評估。檔案評估是核查企業提交註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質評估是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性。

◆ 許可(Authorisation) 對具有一定危險特性並引起人們高度重視的化學物質的生產和進口進行授權,包括CMR,PBT,vPvB 等。

◆ 限制(Restriction) 如果認為某種物質、配製品或物品的製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導致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風險不能被充分控制,將限制其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

REACH 法規中物品的責任和義務

◆ 若產品中含有有意釋放物質,且該物質年出口量大於1 噸,需要進行註冊。

◆ 若產品中不含有意釋放物質:

1) 若產品中含有高關注物質(即SVHC),並且含量小於0.1%,無需通報和主動進行資訊傳遞,但是如果進口商或消費者要求有義務提供相關資訊;

2) 若產品中含有SVHC,並且含量大於0.1%,同時年出口量小於1 噸,必須向下游進口商進行告知和相關資訊傳遞,同時出具相關證明檔說明;

3) 若產品含有SVHC,並且含量大於0.1%,同時年出口量大於1 噸,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工作;

4) 應消費者要求,物品的所有供應商應該收到請求的45 天內,提供給消費者其可獲取的充足資訊,以使物品安全使用。這些資訊至少包括物質的名稱。

注:目前SVHC清單裏已有161個物質。可以點擊鏈結查看 http://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 限制物質

即REACH 法規附件17,是對某些危險物質、配製品和物品製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的限制,是物品除SVHC 以外的重要工作內容。2009 年6 月1 日歐盟關於限制物質舊的監管條例76/769/EEC 指令廢除,所有相關條例被歸入REACH 法規統一執行。任何物質,不管是其本身或含在配製品、物品中,只要該物質的使用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風險,都必須在歐盟範圍內進行限制,對於限制含量,附件17中有明確規定。

什麼是SVHC

根據REACH法規57條,具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危險特性,而引起高度關注的物質:

(1) 第1類,第2類致癌,致畸,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質,即CMR1/2類物質;

(2) 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物質,即PBT物質;

(3)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的物質,即vPvB物質;

(4) 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但不符合2、3兩項的標準,同時有科學證據證明對人類或環境引起嚴重影響的物質。

產品中含有SVHC時,企業需要履行責任和義務

      ◆ 作為物質進行銷售時,需要向下游用戶提供SDS(安全資料表)。

◆ 作為混合物(配製品)中的一種物質,當此物質含量≥0.1%時,需要向下游用戶提供SDS。

◆ 在物品中SVHC品質百分比>0.1%時,必須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應消費者要求,在45日免費提供可獲取的充足資訊,包括物質名稱及其含量等。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單的SVHC,在物品中品質百分濃度超過0.1%且總量大於1噸/年,則必須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報的義務。2010年12月1日後被列入清單的SVHC,滿足通報條件的,必須在列入後的6個月內完成通報。

SVHC通報

2007年6月1日,歐盟REACH法規——“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正式生效。REACH法規規定了化學品、下游物品的各項責任義務,是迄今為止影響最廣泛的法規。

REACH法規附件XIV候選清單即為SVHC清單,法規規定,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物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應向ECHA進行通報:

  ◆SVHC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超過1t/y/生產商或進口商;

  ◆SVHC物質在物品中的總含量以品質分數計超過0.1%的濃度。

誰需要進行通報

  ◆ 歐盟製造商

  ◆ 歐盟進口商

  ◆ 非歐盟生產商(必須委託唯一代表OR進行)

何時通報

  ◆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單的物質,通報須在2011年6月1日起6個月內提交;

  ◆2010年12月1日之後列入SVHC清單的物質,通報須在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

為什麼要通報

歐盟對境內流通產品執行REACH法規。歐盟境內產品必須履行REACH法規的各項義務,才能合法生產或進口。各國針對REACH法規立法通過了嚴厲的監管和懲罰措施,歐盟海關可進行REACH符合性審查,若違反REACH法規,將面臨產品召回、罰款甚至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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